在上海閔行區發生了一樁奇案
當天14時許,李偉(化名)沿著閔行區朱建路西北側人行道行走,三個小時後,有人發現他躺在路邊的綠化帶裏,送醫不治。
怎麽會在綠化帶裏死去?
警方調看了公共視頻
從法庭上播放的證據視頻看,當天14時39分,李偉出現在視頻畫麵中,朱建路口人行橫道北側人來人往,還有輔警在執勤。
一輛白色的蘇牌小客車從南向北駛來,卷上路麵的電線後,在馬路上轉了半圈,橫停在路中間。
而與此同時,在畫麵左上方不引人注意的地方,李偉被電線彈到倏地彈起,斜斜地飛向道路綠化帶上空,撞上一根電線杆後墜落下去。
卷上路麵電線的小客車車主葉某在法庭上說,他下車檢查後,車輛沒事,他自己人也沒事,就當作一次單車事故,立即開車駛離現場。
當天傍晚,警察打電話來,說他交通肇事致人死亡。葉某說,他一頭霧水,自己的車輛當時根本就沒有碰到人。
路麵上平白無故
為什麽會橫著電線呢?
回看監控追溯後發現
這根電線是大約3個小時前
另一輛載重卡車拉斷的
當天11點49分
周某駕駛滬牌重型貨車
拖掛重型平板半掛車
裝載的水泥預製板超高
預製板上方有鋼筋裸露
將路口的架空線拉斷
該架空線固定在
某電信公司所屬的電線杆上
電線被掛斷後
掉落在某公路管理所巡查範圍內
案發時架空線的離地高度為
447.3厘米
低於電信巡查要求的高度
當時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》認定,拉斷架空線事故,周某和無主電纜線所屬單位負同等責任。
一人的死亡
牽扯到了前後兩起事故
這樁奇案目前正在法庭審理當中
李偉家屬委托律師
將大貨車駕駛員周某及其所屬公司、
小客車駕駛員葉某、
兩輛車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、
某電信公司以及某路管所
一起告上法庭
索賠包括律師費在內共計189萬餘元
自己很“無辜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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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大貨車駕駛員周某:從我將電纜掛斷到死者出事,中間有兩個多小時,現場已經改變,我不應當承擔那麽多,具體由法院判決。
●周某所在公司:周某確係我司員工,事發時在履行職務。但如果法院認定周某有責任,我司也不認為周某應當承擔原告要求的50%責任。周某雖然將電纜刮掛在地,但周某沒有發現電纜落地,到死者死亡事發間隔3個小時,期間有車輛不斷路過,都可能導致線纜落地位置發生改變,(如果周某有責任)那麽將電纜位置發生改變的車輛也都應當承擔責任。該起交通事故認定書中,認定李偉係意外事故死亡,而且被告周某也不是該起事故認定書中的當事人(當事人係小客車駕駛員葉某),故公司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。
●周某車險投保公司: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,含不計免賠,但我方認為,這是一起意外事故,電線掉落與李偉死亡是兩個獨立件事,所以我司不承擔責任。
●小客車駕駛員葉某:事發時我是正常行駛,應當由我購買保險的公司承擔責任。周某將電線掛落地麵,沒有及時處理。如果不是周某將電線掛落,我也不會碰到電線引發事故。我因為該事故行政拘留了一個月。我是正常行駛,沒有違規操作,我當時也沒有看見電纜。事發後我下車查看,並且有一個協管員也過來查看事故現場,茄子视频免费观看都沒有發現死者李偉。我的車輛也沒有損壞,我不知道李偉死亡,我就走了。,如果我知道事發情況,我肯定會報警處理的。雖然我之前因“交通肇事逃逸”被行政拘留,但警方調查清楚後,拘留處分已經被撤銷了。
●葉某車險投保公司:葉某的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200萬元,含不計免賠,事發在保險期限內。我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。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,駕駛人員逃逸現場的,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,故在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內不予理賠。針對原告提出我司承擔30%責任,我方認為該事故為交通意外事故,並且被告葉某在行駛過程中無違法行為,屬於正常行為,我方不認可責任比例30%。
●被告某電信公司:對原告要求我司承擔責任10%不認可。根據事故認定書,李偉死亡係意外事故,我司不屬於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當事人主體,我司與本案無關,對死者死亡無因果關係,不承擔責任。
●被告路管所:該起事故與茄子视频免费观看無關。茄子视频免费观看在日常道路養護過程中,無原告指出的有清理路障的義務,隻在應急情況下有清障職能,但是事發前我所並未接到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清障通報。我方與死者的死亡無因果關係,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目前,
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
責任究竟該如何劃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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